常见问题与答复
申请澳大利亚专利需要向Shelston IP提供哪些文件?
对于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提供PCT申请号即可,因为我们可以从WIPO直接获得著录项目的详情。如果申请文件为非英语,直至从最早的优先权日算起31个月,我们需要一份经过证明的PCT申请英语翻译文本,包括在国际阶段所递交的任何修改,
对于经巴黎公约途径的专利申请,我们需要如下文件:
- 申请人姓名和地址;
- 发明人姓名;
- 一份说明书(英文);
- 优先权申请的详情,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的国家。如果是多项优先权的话,则需要提供每一项的申请详情。
在澳大利亚递交申请之后,还需要提交其它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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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所有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进入受理阶段之前,必须提供“权属声明”。该文件可以在获得澳大利亚专利局发出的申请号之后进行准备和递交,时间大约是在递交申请之后的几个星期。
在实审或进行异议时,假如申请的优先权日受到关注的话,审查员会要求提供经过证明的优先权申请文件(以及一份经过证明的翻译件,如果优先权文件不是英文的话)。申请人会有合理的时间期限提交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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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革新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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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标准专利之外,澳大利亚还实行一种“革新专利”体系。革新专利提供了一种“第二等级”的保护,相当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一件革新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和“革新性”而不是“创造性”。“革新性”是指具备“对该发明具有实质性的贡献”,不等同于必要的创造性。
革新专利的保护期是8年。并且一件革新专利可以具有最多不超过5项独立权利要求。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不同,革新专利对主题保护的范围很广。革新专利不需要实审即可获得授权。但是,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获得证书之后才可以实施其专利权。
PCT申请不能以革新专利申请直接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但是一旦进入国家阶段发生,可以很容易地将一件标准专利申请转为革新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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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澳大利亚专利有宽限期吗?
有。发明人/申请人或经得他们的同意,有12个月的宽限期公开,与美国有些相似。需要注意的是标准专利或者指定国为澳大利亚的PCT,必须在公开后的12个月内递交——递交临时专利申请不适用。我们建议将宽限期仅用于“急案”。
同时,澳大利亚还有适当的用户-友善的规定,即在进行专利授权程序时,允许任一步骤的时限延期,比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犯错或遗误,比如错过递交申请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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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如何评估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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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提到的宽限期之外,从2002年4月1日开始递交的专利申请必须具备绝对新颖性。在世界各地事先的公开或使用都导致一件发明不具有专利性。
澳大利亚还有一个“全部内容”新颖性规定。一件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或指定国为澳大利亚的PCT申请),在另一件正在考虑中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递交,但其内容在优先权日之后公开,将破坏新颖性但不涉及创造性。
用于新颖性组合文件是允许的,但是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下会比较难。为新颖性而将文件组合,需要明晰的交叉参考文件或类似的材料。另外,以组合文件为基础,来成功证明创造性就会更困难,因为每一个文件都需要让本领域普通的技术人员认定、理解并认为其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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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主题可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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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可以保护多种主题:
- 治疗方法;
- Swiss-style权利要求;
- 针对通过新途径获得一种化合物的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
- 软件及商业方法;
- 针对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权利要求。
但是涉及人类以及繁殖人类的生物学方法,或者仅仅涉及两种物质的混合,不能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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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都有哪些主要的绝限期?
在澳大利亚,申请人如果想要对其申请进行实审的话,必须正式提出实审请求。请求实审的绝限期为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五年。在实际操作中,在递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一年或两年内,澳大利亚专利局通常会发出一个“请求实审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
一旦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就会出现两个绝限期。这两个绝限期从审查员发出报告之日算起。第一个时限是免费的12个月,用于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第二个时限是最后的21个月,在此期限内,专利申请必须被受理,否则将失效。
如果一个案件不能及时受理,可以考虑递交分案申请。
在澳大利亚专利局发出请求实审通知书之前,可以提出实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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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求实审通知书发出之前(见上),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动提出实审请求,而且还可以请求加速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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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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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是可行的,如果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说明书被修改到与在英语国家所获得的相应的专利完全一致的话,比如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以及“欧洲专利公约”签约国。
不必提供经过证明的母专利,除非澳大利亚专利局要求这样做。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可以延期9个月,如果预计相应的专利可以在以上任何一个国家获得授权的话。如果相应的专利未获授权,那么可以请求普通的实质审查。
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将简化的实质审查转为普通的实质审查,但是从普通的实审转为简化的实审是不允许的,一旦实审已经开始启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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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实质审查的优点
- 可以使申请过程更加顺利和快捷(一般来说);
- 可以避免发明的单一性被驳回,这是指有大量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
- 一般不必进行检索,除非审查员认为已获授权的相应专利的检索不充分。
- 保护范围有可能会比所期望的要窄一些,(例如,美国评价创造性的标准比较高),或者权利要求无法利用在澳大利亚允许使用的功能性语言的优势;
- 仍旧会有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被驳回的可能性;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被驳回,唯一的选择是对驳回进行抗辩、取消该权利要求,或者转换成普通的实质审查。
- 通过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获得授权的申请案的有效性的可能性会比较低,这是因为检索和实质审查是有限的,并且一些因素如赋能要求未被考虑进去。
简化实质审查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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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有公开义务吗?
没有。公开义务已于2007年10月被取消。申请人再也没有必要提供任何由国外专利局进行的有关检索的信息了。但是,如果申请人认为一项权利要求无效并且不打算在适当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修改的话,那么申请人就有可能会被阻止今后使其有效,比如在诉讼的时候。
澳大利亚是否加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是的,澳大利亚参加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但是,如果申请人需要的话,澳大利亚专利局对加速普通的实审程序非常有帮助,相应的,“高速路”的意义就显得有限了。对于需要赶时间的申请人,我们通常建议递交实审请求的同时请求加速实审。为帮助澳大利亚审查员通过普通的实质审查接受一项申请,任何相关的国外已授权专利的文件都需要提供。澳大利亚的权利要求应该修改到与那些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致,对有不同但是很合理的权利要求,要提供解释。如果申请人愿意沿用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则可以走专利审查高速路途径。

